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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5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各系(院)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本系(院)的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有意义的活动;

(四)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综合素质强;

(五)作风正派、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六)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位于同年级前10%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考试、考核不及格科目者;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系(院)的学生总数及缴学费数额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等额分配到各系(院)。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一条 班上推荐。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及普通同学79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各系(院)评选。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院)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认真审查各系(院)上报结果,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室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发给学生,学生处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