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指定的校区(分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校区(分校)招生录取管理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籍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学籍注册是学生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和在校生学期注册两种。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分阶段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学籍注册。招生就业处负责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教务处负责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就业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于患有疾病未取得正式学籍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招生就业处批准并转相关部门备案,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休学待遇,治疗及其他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系(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校,在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费用后,到所在系(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视为旷课。
第六条 已经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保留学籍:
(一)在休学期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且在规定时限内;
(三)经批准出国留学且在规定时限内。
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须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经招生就业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招生就业处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1、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者;
2、不再拥有学籍者。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具有学籍,并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
1、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不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或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未通过学校学期注册的在校生没有修读资格,不得修读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以及实习、毕业论文、军事训练等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单元测试、完成实验等)。一般情况下,考试课程的期末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考查课程结课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比例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待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调整。不论采取何种记分方式,考核成绩的原始数据(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定。百分制总评成绩=期末成绩×期末成绩比重+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比重。五级制总评成绩与百分制总评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优秀:百分制总评成绩≥90;
良好:80≤百分制总评成绩<90;
中等:70≤百分制总评成绩<80;
及格:60≤百分制总评成绩<70;
不及格:百分制总评成绩<60。
二级制总评成绩与百分制总评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及格:百分制总评成绩≥60;
不及格:百分制总评成绩<60。
课程的考核方式与记分方式由各系(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并列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每学期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在该课程结课时同时完成。
第十四条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参照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实行方案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参加考核时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应征入伍在服役期内的学生,其通过自学可以达到学校要求的课程,经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可回校参加课程考试。获准参加考试达到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学校予以承认学分。对于不在校修读不可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课程,不准回校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专科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留待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填写《唐山师范学院课程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考核;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对于可以补考的课程,缓考或缺考学生可参加补考,缓考者按正常考试记成绩,缺考者按补考记成绩。
第二十条 对缺课达到教学活动总时间1/3的课程,不能参加考核,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在学校安排的时间内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申请修读唐山市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招生录取时按专业特长成绩录取的学生;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具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的基本学制为:本科4年,专科为2年或3年,专科接本科为2年。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生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年完成学业,专科及专科接本科学生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完成学业。
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及专接本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因病休学的须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学生所在系(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系主任(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批,并由教务处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助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到医院治疗或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休学学生不得中途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服役结束,应当按期提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生一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该学年应取总学分1/3的,转为试读生留(降)级试读。
专科学生一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该学年应取得总学分1/4的,转为试读生留(降)级试读。
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学校正常学制规定的时间、已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所获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90%、学习年限未达到最高限制的学生转为试读生留级试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本科学生第三次达到试读条件的,专科或专接本学生第二次达到试读条件的;
2、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所获学分,二年制专科生和专接本学生不足2/3的,三年制专科生不足3/4的,本科生不足5/6的;
3、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后未取得正式学籍前提出退学申请的,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联系学生所在系(院)和相关部门,按程序要求进行处理;对在籍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上报主管校长,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形成退学决定,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通报校内有关部门,并由学生所在系(院)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3天内,必须办妥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唐山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所获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学习年限达到最高限制,已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标准且不符合退学条件者;
2、留校察看未解除者。
如果结业时所获学分已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90%,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重新考核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或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留校察看未解除而结业者,若解除留校察看且符合毕业条件,可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如果结业时所获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90%,结业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一年内重新考核不合格或一年内未申领的,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及河北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学校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