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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2007年关于推荐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29]  [点击数:]
各系(院)、分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2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3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5号)及《唐山师范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政字[2007]56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校推荐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为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申请条件

1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中包括当年考入我院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四、推荐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人数、金额及比例

1、我校向省推荐的国家奖学金总名额为17名,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2、我校向省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为284名,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3、我校向省推荐的国家助学金总名额为1941名,标准分为两档,其中一档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档为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五、推荐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时间及安排

11030为各单位组织进行评选,同时进行公示;

2111上午1100前上报推荐名单及材料;

3111下午230500为校评审时间;

4112为校上报时间。

六、推荐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要求

1、各单位要向全体学生原原本本传达文件,切实落实好“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2、各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初评工作。各单位要成立推荐评审小组,系学工组组长任推荐评审小组组长,推荐评审小组要对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同时要将推荐结果在系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3、此次推荐按照限额指标进行等额评审,不得随意增减名额。

4推荐评审完毕后,各单位于111上报一份《20072008学年度唐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20072008学年度唐山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20072008学年度唐山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表格在学生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同时以规定格式上报Excel电子表格。上报人:刘梦

5、要求被推荐学生用黑色水笔认真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一份(表格在学生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上报时间111,上报人:刘梦。

七、推荐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组织领导和程序

1、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推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主任:郑禾

副主任:李炳焕

成员:贺彩瑛、谌林、李学文、孟祥昕、张志伟、李晓萍、马广宽、张学鹏、崔乃忠、姜德辉、陈润军、闫敬、刘志敏、马作东、邓晓峰、王新、檀艳、刘松影、张万山、刘淑敏

承德校区、初等教育学院、玉田分校、滦州分校各一名。

办公室主任:孟祥昕(兼)

2、推荐国家奖助学金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个人申请;

(2)各单位初审;

(3)学校评委会评审;

(4)公示;

(5)党委审定;

(6)上报。

 

                                             学生处

    2007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