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总第290期)
院学工委主办 2008年9月26日
唐山师范学院关于建立2008~2009学年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意见
各系(学院、校区、分校):
为做好本学年国家奖助学金和我校助困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按上级有关要求,各教学单位要建立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建立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档案库的对象:
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建立档案库的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上学年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和治安处罚;
2、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3、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和高消费行为;
5、诚实守信,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的详细情况和在校期间的消费状况。
三、 建立档案库的程序:
1、各系(学院、校区、分校)首先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认定工作参照学校下发的院政字〔2007〕56号《唐山师范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后)。
2、各系(学院、校区、分校)要为每名困难学生建立纸质档案及电子版档案。
(1)纸质档案包含内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期间所获资助相关纸质材料。
(2)电子档案包含信息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3、各系(学院、校区、分校)要将电子版上报学生处。
4、上报时间:10月10日(专科班、有实习任务的班级时间另定)
5、上报人:刘梦
四、建立档案库的审批:
1、各系(学院、校区、分校)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成立考察组对所有申请建立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查;
2、各系(学院、校区、分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建立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适当场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给该生建立档案。
五、档案库的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老生每学年修订一次,新生入学后建库;
2、各系(学院、校区、分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在校生人数的22%—25%(音、体、美专业、非师范类专科专业适当放宽);
3、所有申请建立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接受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的详细情况和在校期间的消费状况,否则将取消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资格;
4、各系(学院、校区、分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不定期进行经济情况的抽查,对不符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以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库的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5、建库完毕后,参与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困难补助的人选必须是档案库中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除外)。
六、本《意见》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1、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2、唐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
附件1:
唐山师范学院关于认真做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冀教贷[2007]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系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主要班干部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本人提出资助的学生应当回避。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类。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①城镇家庭的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农村家庭的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失去劳动能力的;
②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③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④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⑤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⑥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①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②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③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④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学生或教师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①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②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③节假日外出自费旅游的;
④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⑤有吸烟或喝酒行为的;
⑥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全校认定工作。时间安排一般在新生报到后第三周开始,学生处、系(院)、校区认定工作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征求大多数学生意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经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7.学校和系(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8.各系(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要及时做出调整。
七、学生处负责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并负责接受学生和教师对此项工作的质疑和举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举报电话:3863090。
八、本《意见》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表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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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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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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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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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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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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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 口 |
□城镇 □农村 |
家 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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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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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特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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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是□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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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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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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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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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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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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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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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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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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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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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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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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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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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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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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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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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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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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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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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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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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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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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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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