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6(总第278期)
院学工委主办 2007年10月1日
目录:1、关于学生王磊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2、关于学生吕金璐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3、关于学生李正儒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4、关于学生王伟侨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5、关于学生刘超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6、关于学生毛建波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关于学生王磊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王磊,男,2005级政史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班学生,学号:050100241037。
该生在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8月13日至9月22日期间,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课累计已达七学时。其行为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事发后,经教育,该生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认识。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戒全体,根据《学生考勤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王磊处级通报批评。
关于学生吕金璐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吕金璐,女,2005级政史系历史专业本科班学生,学号:071100651003。
该生在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9月21日上午第二节课上课期间,不遵守课堂纪律,使用手机收发短信,被巡视教师发现。其行为违反了学校的相关规定,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事发后,经教育,该生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认识。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戒全体,根据《学生违纪批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吕金璐处级通报批评。
关于学生李正儒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李正儒,男,2005级政史系历史专业本科班学生,学号:071100551008。
该生在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9月20日上午第四节课上课期间,不遵守课堂纪律,使用手机收发短信,被巡视教师发现。其行为违反了学校的相关规定,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事发后,经教育,该生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认识。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戒全体,根据《学生违纪批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李正儒处级通报批评。
关于学生王伟侨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王伟侨,男,2006级政史系法学专业专接本班学生,学号:061100451026。
该生在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8月13日至9月20日,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课累计已达八学时。其行为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事发后,经教育,该生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认识。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戒全体,根据《学生考勤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王伟侨处级通报批评。
关于学生刘超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刘超,男,2006级政史系法学专业专接本班学生,学号:061100451030。
该生在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8月13日至9月20日期间,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课累计已达九学时。其行为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事发后,经教育,该生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认识。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戒全体,根据《学生考勤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刘超处级通报批评。
关于学生毛建波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毛建波,男,2006级政史系法学专业专接本班学生,学号:061100451031。
该生在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8月13日至9月20日期间,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课累计已达十学时。其行为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事发后,经教育,该生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认识。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戒全体,根据《学生考勤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毛建波处级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