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工作简报
2014—24(总第100期)
党委学工部主办 2014年12月3日
各系(院):
为确保我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合格人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唐山师范学院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校在籍在读的新疆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包括预科生 )学生。
二、资助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上学年有2门以上(含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
4、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情况;
7、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三、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补助金额2000元/人,二等补助金额1000元/人,三等补助金额500元/人。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交所在系;
2、各系成立由学院党委副书记、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新疆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工作小组,认真了解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学习表现和消费情况,按资助标准确定资助人选;
3、各系(院)将评定结果在本部门公告栏显著位置至少公示三天,并填写《2014-2015学年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统计表》,报学生处;
4、学校审核确定候选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确定资助名单并发放资助款。
五、工作要求:
1、各系(院)评定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情况及经济困难程度,对不同状况的学生评定合理的补助等级;
2、各系(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正确使用资助款项。
六、各系(院)须提交的材料:
1、《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纸质稿一式两份;
2、《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统计表》(纸质、电子各一份,纸质须加盖系(院)公章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3、以上材料于2014年12月12日前报学生处。
附件1、唐山师范学院2014-2015学年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金额分配表
附件2、2014-2015学年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统计表
附件3、2014-2015学年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