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0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八条
凡在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考试、考核不及格科目者;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
教学单位
的学生总数及缴学费数额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等额分配到各
单位
。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一条
班上推荐。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及普通同学7—9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
教学单位
学生评审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评选。各教学单位学生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教学单位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认真审查各教学单位上报结果,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审核。
学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国家奖学金打入指定的学生银行卡中
,学生处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
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九条
凡在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考试、考核不及格科目者;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
(四)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
教学单位
的学生总数及缴学费数额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等额分配到各
单位
。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二条
班上推荐。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
励志
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及普通同学7—9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
励志
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
教学单位
学生评审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
励志
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评选。各教学单位学生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单位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第十四条
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认真审查各教学单位上报结果,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审核。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第十七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处负责将获得国家
励志
奖学金学生名单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国家
励志
奖学金打入指定的学生银行卡中
,学生处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
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2号)及《唐山师范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政字[2007]56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八条
凡在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受资助资格:
(一)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留、降级者;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
(四)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有铺张浪费行为者;
(五)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资助指标,学生处按照各
教学单位
的学生总数及缴学费数额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等额分配到各
单位
。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班上推荐。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及普通同学7—9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教学单位学生评审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评选。各教学单位学生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教学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认真审查各教学单位上报结果,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第十六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将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国家助学金打入指定的学生银行卡中
。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
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