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队伍建设 > 辅导员培训培养 > 正文
唐山师范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1-04-24]  [点击数:]
唐山师范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班主任是由系聘用、负责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教育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大学生。为使班主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帮助指导学生树立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班主任的职责
    第二条  班主任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院、系党政的各项决定;组织和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参加并指导学生的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引导学生严格遵守纪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条  指导和协助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参加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有关会议,注意培养学生干部的独立工作能力,指导学生自我管理,为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创造条件。使班级形成勤奋学习、崇尚文明、遵规守纪、互助友爱、团结向上的集体。党、团员教师,要协助党、团支部做好培养发展学生党、团员的工作。
   第四条  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经常深入学生,了解学生的课堂纪律、考勤、生活及体育锻炼等方面的情况,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工作做在前头,努力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做好学生选修课目、课外阅读和报考研究生等指导工作。与任课教师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课堂出勤和学习情况,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生风气。
    第六条  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专业奖学金评定、评选三好学生、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毕业生鉴定、特困助学金的评定、就业指导与服务和学费催缴等工作。
    第七条  认真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罚工作,积极参与处理学生突发事件。
                                   
第三章  班主任的设置与选聘
第八条  按自然班级或年级设置班主任,原则上每班设一个班主任。
    第九条  各系党总支征求系行政领导意见后,选派思想好、责任心强、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的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同时,报学生处备案。班主任由各系聘任,原则上任期为一届(二至四年)。
    第十条  凡我院教师,均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系应于每年六月确定下一学年的班主任人选。对新任班主任各系应先培训,后上岗。
                                
第四章  班主任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对班主任的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由学生处组织,各系具体实施。主要考核其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的情况,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绩效及师生的反映。
    第十四条  班主任根据职责要求写出书面工作总结,系领导在认真考察和听取系党、团总支、辅导员和学生的评价后,对班主任学年工作进行评定并上报学生处,班主任任期满后,学校对其进行总体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
    第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优秀班主任的评选。
(一)所在班级在本学年被评为院级以上(含院级)优良学风班集体、优秀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者;
(二)所在班级的85%以上学生对班主任的评价为优秀者;   
(三)所在班级的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在同学中威信高;本班同学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全班同学的外语过级率、计算机过级率、缴学费率等在全系名列前茅者。
    第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整或解聘班主任。
(一)所在班级的学生违纪率居高不下者;
    (二) 所在班级的50%以上学生对班主任的评价为不称职者;
(三)所在系对班主任的评价为不称职者;
    (四)班主任违法、违纪受到院级(含院级)以上行政或纪律处分者。                                 
    第十七条  班主任实行学年度考核制,经考核为合格者,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班主任,所在系和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班主任,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不称职的班主任,经系党总支研究后,予以调整或解聘,并记入业务档案。被解聘者学校三年内不受理其晋升职务的申请。
 
第六章  班主任的管理
    第十九条  班主任在系党政领导下、在系学工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系应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布置和检查工作,交流经验。
第二十一条  各系领导要重视和关心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检查指导班主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学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