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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主题知识讲座----阳光讲堂第三讲
[发布时间:2012-04-18]  [点击数:]

2012417下午唐山师范学院“阳光讲堂”第三讲如期而至,本期主讲嘉宾是唐山市知名律师、唐山师范学院法律顾问、法学教研室主任金贵宾副教授。金贵宾副教授用幽默风趣的语言和真实的案例讲授与学生息息相关的“五大关系”,引得同学们发出阵阵轻松地笑声。

第一:教育关系。有人认为,学校与学生二者是合同关系,但老师说,合同关系不很全面。法学界公认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特殊的内部管理关系,不能构成纯粹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但是,老师举例说明了二者却可能存在行政关系。因为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学校是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老师教育同学们:“以后,我们在处理与学校关系时一定要有所思量。同学们应该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教育部规定的学生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消费关系。在市场经济下,生活处处有消费。老师提倡大学生学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并提出三点实用建议:1.索要消费凭证。如超市购物小票、发票等都是维权基本证据。有的同学扮酷不要小票,有的同学被商家忽悠“发票用完了,下次您方便再过来取”。这些都是忽视权利的行为,容易留下隐患。2.查看消费凭证。有些商家利用霸王条款、欺诈行为来愚弄消费者,因而一定要查看消费凭证,发现问题立即提出,避免损失。3.保存消费凭证。

第三:劳动关系。当前在校大学生打工似乎成为一种风尚,有人说打工为了锻炼自己,多接触社会,然大部分学生是出于逐利思想。老师说,大学生虽是劳动成人(年满16周岁),但打工属于勤工俭学,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故希望大学生不要去做劳动者,劝大学生打工应理性。针对大学生外出打工老师建议:1.调查工作单位信息。2.签订书面合同或其他方面证据。3.了解工作单位纪律或罚款条款。4.注意劳务本身风险。有个学生替人搬家,不小心摔坏一个瓶子,主人家说这是古董,要求赔偿。虽然最终由家政公司赔偿了,但该学生也深受打击,得不偿失。“学习劳动法、民法常识,增强证据意识,不要让辛苦的劳动白白付出!”老师感慨地说。

第四:交通关系。一些同学法律知识少、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出门遇上自行车、电动车碰撞,自我感觉没事,站起来拍拍土便大方地走了,殊不知很危险。老师强调:人身碰撞必须谨慎。这是涉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大事。值得一提的是,自行车不许载人上路。同学们应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路权法》等相关知识,注意交通安全。

第五:恋爱关系。老师说:“尽管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调整,但恋爱有时也会引发法律问题。”老师举例,一对男女朋友相约去水库玩,女孩不小心掉进水里,男孩只顾看着,直到女孩完全被淹没才开始呼救,最终女孩不幸溺死。虽然双方是男女朋友,但“基于先前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即由于双方相约游玩才导致最终结果,男孩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今,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相约自杀”和“网上相约自杀”等现象,这些都是漠视生命的愚蠢行为且严重违法,同学们绝不能冲动,一定要珍惜生命。

正如老师所说,法律就在我们身边的每个细节,在我们生活中每个角落。要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还要靠我们大家的自觉行为。最后,学生处老师总结发言,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主题知识讲座正式结束,也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

                       (记者   高阳)